被處罰人:李玉璧,男,漢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甘肅省靖遠縣人,研究生文化程度,身份證號:620105196310180095,系甘肅明源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執業證號:甘司律證字第930515號。
經查明,李玉璧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9年11月8日由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刑事判決書》(2019)甘0105刑初195號,判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2020年2月2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刑事裁定書》(2020)甘01刑終34號,認定上訴人李玉璧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7月28日,省司法廳向李玉璧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甘肅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李玉璧表示放棄陳述和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甘0105刑初195號。
2、《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甘01刑終34號。
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甘肅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送達回執。
本機關認為:李玉璧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到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決定給予李玉璧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由本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或甘肅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甘肅省司法廳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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