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趙某某在某市中醫醫院工作期間,先后從事了收費、記賬以及成本核算統計工作,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2013年4月,某市中醫醫院將合同期限變更為第二項,即“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算,至乙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之日終止”。某市中醫醫院在趙某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擅自終止與趙某某的勞動合同,導致趙某某數月無班可上,無工資收入。趙某某在與某市中醫醫院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多次向某市人社局、某市衛生局、某市人民政府上訪,但這些部門均未解決她面臨的生存問題。律師代理此案后,通過調查取證,取得趙某某真實任職情況的證人證言后,向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權。
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一審、二審和再審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各級法院均支持了趙某某的請求。
律師意見
本案是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趙某某委托的代理人是甘肅天秦律師事務所紀紅律師。
紀紅律師認為,某市中醫醫院在未與趙某某協商一致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也未將更改后的合同文本交付給趙某某,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主要理由是:
1、趙某某的退休手續應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退休年齡應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不是由用人單位某市中醫醫院決定。本案中,趙某某并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某市中醫醫院卻以趙某某已達到退休年齡為由,停止趙某某的工作,并以停發工資福利來逼迫趙某某退休。我國實行退休審批制,審批權應屬于勞動人事部門,而不是用人單位。在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未審批退休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某市中醫醫院在勞動人事部門未審批退休前停止了趙某某工作、停發趙某某的工資及福利,這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勞動人事部門未審批退休前,用人單位應繼續支付工資及福利,且不能停止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及福利。
案件釋法依據和重點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法性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約定均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平原則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其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合同。平等自愿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雙方都不得有欺詐行為,這既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還是社會的基本道德準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普法教育的意義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均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均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公平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依法變更或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犯時,應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依法維權。若不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只是向政府各部門上訪,各政府部門很可能因職責所限無法解決勞動者面臨的問題,反而會導致勞動者喪失信心、浪費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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